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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書、期刊、長篇樂曲、電影、戲劇作品、美術作品等之中文標題一 律採用《雙尖號》,西文標題則以斜體字標識。
例:《春秋集解》、The Care of the Self -
論文、短篇作品、短曲、章節等之中文標題一律採〈單尖號〉,西文標題則用“quotation marks”。
例:〈莎士比亞十四行詩面面觀〉、“Power and Subjectivity in Foucault” -
(一) 如遇書名中有書名、篇名中有篇名之狀況,為免重複,建議使用雙引號。
例:1. 書名中有書名:《『紅樓夢』考釋》
2. 篇名中有篇名:〈我讀『背影』〉
(二) 重疊標識與辨義原則:在許多情況下重疊標識可以或「應」簡化成單層標識,書名、篇名無誤解可能時尤然,如《『紅樓夢』考釋》也可作《紅樓夢考釋》。三層以上的書名標識應儘量避免。但若有歧義則不能簡化,如《論李爾王與哈姆雷特》是論兩個角色,但《論『李爾王』與『哈姆雷特』》則是論兩部作品。
(三) 書、篇名如有副標題者,請一律加列於冒號之後,如副標題之後仍有附帶標題者方可使用破折號。
例:《中國文化新論:文學篇——抒情的境界》 -
內文中出現之外文專有名詞均需譯成中文,並於第一次出現時於譯名後以括弧標出原文全名。註釋中純為標明引用文獻之外文名不在此限(即可以不譯成中文)。
例:傅柯(Michel Foucault)、《吉姆大公》(Lord Jim) -
內文中之外文人名中譯,除有產生歧義或不便行文之狀況外,可以只翻譯姓氏(last name)。
例:詹姆斯(Henry James) -
內文中之外文引文,一律譯為中文。除非有針對原文文字釋義的斟酌或討論,否則請勿附加原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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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文超過兩個字以上之數字,或為清楚標識目的(如日期),一律使用阿拉伯數字。
例: 十八世紀、1789年7月14日 -
引文出處請標於正文內,頁末註釋僅作補充觀點之用。同一作者如有多篇引文,則加附書(篇)名;如有特別必要需採用年代標示者,則所有引用均應標明年代,且引用書目部分亦須將年代提前至於作者姓名後,以便檢索(此部分可參考APA格式,惟其餘仍以MLA格式為準)。
例:(Orientalism 7)或(Said 1978: 7)。 -
各段落的大標題以一、二、三、四等標明,中標題採(一)、(二)、(三)、(四)等,小標題則用1. 2. 3. 4.等,小小標題則用(1)、(2)、(3)、(4)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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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釋標號應置於最靠近之句末(而非句中),請以阿拉伯數字標明。
例:康拉德這段時期的作品也一再地探討西方的「我們」(We),與其他世界的「他們」(them)之間衝突的關係。1 -
引用書目請勿分類,統一依作者姓氏次序排列。如同時含中外文者,請先列中文書目(為便檢索,如有日文書目,作者名以漢字開頭者亦於此與中文書目混列,非漢字〔假名〕開頭者則隨後列於其他文字部分),最後再列西文書目(即所有使用羅馬字母之語文混合排列);如有其他文字書目(即日文假名、韓文、希臘文或俄文等),則列於中西文書目之間,不同文字請分開排列。標題一律為「引用書目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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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有需特殊強調的辭句,請以粗體表示,除西文部分外,切勿使用斜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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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因應最新國際學術期刊資料庫的收錄需求,本刊通過採用之論文,在其中文書目依筆畫排列之順序不變的前提下,均須於刊登前附上每筆中文書目之音譯(以漢語拼音為原則,但約定成俗之專有名詞及作者名不受此限)及英文意譯。期刊、機構、或其他常見的出版資訊若有通行之專屬英譯名稱,則可視個案情況調整、省略其音譯或意譯寫法。例如,《中外文學》即以結合音譯與意譯的方式寫為Chung Wai Literary Quarterly;中央大學譯寫為Central University,而非Chung Yang University。局部書目範例如下:詹閔旭( Zhan, Min-xu)。〈從《海角七號》談草根台灣想 像的形塑〉“Cong Haijiao qihao tan caogen Taiwan xiangxiang de xingsu” [The Making of Grass-roots Taiwan’s Imagination in Cape No. 7 ]。《電影欣賞學刊》Dianying xinshang xuekan [Film Appreciation Academic Journal] 142(2010): 170-84。蕭立君( Hsiao, Li-Chun)。〈批評的常識/常識的批評:理論、常識與改革〉“Piping de changshi/changshi de piping: Lilun, changshi yu gaige” [Theoretical Thinking on the Fault Lines of Theory, Commonsense, and Reform]。《中外文學》Chung Wai Literary Quarterly 43.1 (2014): 15-58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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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內文中僅簡略提及而未進行任何討論,亦未有實際引文之作品,其出處不須列入「引用書目」。
例:1. 以荷治時期為背景的小說包含王家祥《倒風內海》(1997)、陳耀昌《福爾摩沙三族記》(2012)、平路《婆娑之島》(2012)等。以清治時期為背景的小說包含施叔青《行過洛津》(2003)、李昂 《看得見的鬼》(2004)、巴代的《最後的女王》(2015)與《暗礁》(2015)、陳耀昌《傀儡花》(2016)等。
2. 巴迪烏認為有兩個維根斯坦(Ludwig Wittgenstein),早期《邏輯哲學論》(Tractatus Logico-Philosophicus)的維根斯坦屬於反哲學家,而晚期《哲學研究》(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)的維根斯坦則是一名詭辯者。
(二)內文中如對若干作品簡略提及並進行概述,雖未實際引用,其出處仍須列入「引用書目」。
例:1. 鮑德溫自己的作品在1965 年前後便有著顯著的差異:民權運動時期,他以自傳式小說《向蒼天呼籲》(Go Tell It on the Mountain)和抒情散文集《下次是火》(The Fire Next Time)呼籲美國的社會中堅及早結束粗暴的種族隔離制度,實踐平等與民主的立國精神;當美國進入後民權時代,已然成為國際知名作家的他不再囿限於個人經驗,著力呈現那些絕望掙扎的底層非裔和拉丁裔。
2. 梅瑞菲爾德在他的《遭遇的政治》(The Politics of the Encounter: Urban Theory and Protest under Planetary Urbanization)一書中,援引狄波(Guy Debord)和國際情境主義、列伯菲爾(Henri Lefebvre)與哈維(David Harvey)的空間論述與實踐, 以及阿圖塞的機緣唯物論,從「遭遇」的角度探究當代都市研究、空間政治與社會運動(特別是佔領運動)新的可能性。
*107年9月修訂